隔墙售电的结束与新生:从分布式交易到绿电直连的演进
最近因为讲了比较多的绿电直连和源网荷储一体化,不少人问我之前的“隔墙售电”以后还能不能做?怎么做?一个很明确的答案是:隔墙售电早已进入历史,以后不会再有新的“隔墙售电”项目,取而代之的是绿电直连这类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。本文就从“隔墙售电”的起源、逻辑等方面把“隔墙售电”为什么不再开展彻底说清楚。
在电力市场化改革与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的历程中,“隔墙售电” 曾是行业内热度极高的概念,也承载了诸多市场主体对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、降低用电成本的期待。时至今日,仍有不少从业者在探讨 “隔墙售电还能不能做”、“有没有政策空间”。而结合当前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进程以及最新“十五五” 能源政策导向可以得出明确结论:曾经作为独立业态的隔墙售电已完成其历史使命,正式退出政策主赛道;其承载的 “新能源就近消纳” 核心需求,已被路径更清晰、逻辑更自洽的绿电直连所替代。
一、溯源:隔墙售电的政策起点与试点实践
“隔墙售电”并非官方规范表述,其本质是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行业俗称。这一模式的政策源头可追溯至 2017—2018 年我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的关键节点。
2017 年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印发《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》,正式启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,先后批复了20 余个试点项目,核心规则是:允许位于同一配电网区域内的分布式电源,向就近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,电网企业仅收取该部分电网资产的过网费;而根据当时的输配电价优惠规则,当分布式电源与用户处于同一电压等级、无需经过变压器变压时,输配电价可大幅减免,部分场景下过网费甚至为零。
由于电源与用户往往仅 “一墙之隔”、同属一个供电台区,这种模式被行业形象地称为 “隔墙售电”。试点阶段,江苏等省份落地了少量项目,在特定园区内实现了分布式光伏与工商业用户的就近交易,一度被视为分布式新能源市场化消纳的重要突破。但从全国范围看,真正落地并持续运营的项目数量极少,始终未形成规模化推广的格局。
二、本质:合同层面的电价红利,而非物理形态的变革
要理解隔墙售电的历史定位与最终走向,首先要穿透其概念表象,看清底层逻辑:隔墙售电从未改变电力物理消纳的路径,本质只是交易合同与电价结算规则的局部调整。
从物理形态看,参与隔墙售电的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用户,仍然分别接入公共配电网,电力的发、输、配、用全过程依然依托公网完成,潮流流向、调度规则与普通并网分布式电源没有本质区别。所谓 “就近消纳”,只体现在结算层面:通过交易合同约定,将同一台区内的光伏出力与用户负荷做财务上的匹配,从而享受输配电价减免的政策红利。
这一制度设计的出台,有明确的时代背景:2018 年前后,我国光伏行业进入补贴退坡周期,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性面临压力。推出隔墙售电、减免输配电价,核心目的是通过电价让利提升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水平,在退补过渡期托举行业发展,是特定阶段支持分布式新能源的政策性工具。
三、终局: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决定其历史使命终结
隔墙售电之所以未能持续推广、并最终逐步退出政策视野,根源在于其底层规则与我国电力市场体系、输配电价体系存在根本性的制度冲突,无法适配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方向。
(一)与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存在逻辑冲突
经过 “十四五” 时期的建设,我国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已基本建成,现货市场、中长期市场、辅助服务市场有机衔接,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已是既定方向。无论是集中式新能源电站,还是分布式光伏的余电上网部分,均已纳入统一电力市场体系,按照市场价格结算。
在此背景下,再单独保留极小范围的 “分布式发电交易”,相当于在统一大市场中划出碎片化的局部交易闭环,既不利于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,也与 “统一市场规则、统一交易体系” 的改革方向相悖。当新能源能够在全省、跨区域的大市场中实现市场化消纳时,局限于单一台区、单一场区的 “隔墙交易” 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。
(二)与现行输配电价体系存在制度矛盾
我国输配电价执行的是邮票法定价规则: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,仅与其自身的用电电压等级相关,与电源的物理距离无关。这是电网型自然垄断环节定价的通用准则,保障了输配电价体系的公平性与统一性。
而隔墙售电的核心红利,正是基于 “距离近则少收输配电价” 的逻辑,对同电压等级的就近交易减免输配电费。这一规则虽然在局部场景下有合理性,但从整体制度层面看,它突破了邮票法的统一定价框架,会造成同一电压等级下、不同交易模式的用户承担不同的输配电成本,破坏了输配电价体系的公平性与严肃性,也因此难以作为常态化制度长期存续。
正是基于上述两点核心矛盾,过去几年乃至“十五五” 新型能源体系规划中,均不再提及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(隔墙售电)相关的独立业态表述。少数早期试点项目仅作为历史存量存续,后续不会再有新增的规模化政策窗口,行业无需再围绕这一模式寻找政策空间。
四、替代:绿电直连——物理重构下的就近消纳新范式
隔墙售电的退场,不代表 “新能源就近消纳” 需求的消失;恰恰相反,这一需求正在被更规范、更彻底的模式承接,也就是 “十五五” 规划中被重点扶持的绿电直连。二者看似都指向 “新能源就近供用户”,但底层逻辑有着本质区别。
(一)核心差异:从“合同变更”到“物理重构”
隔墙售电是财务结算层面的优化:电源、用户均并公网,物理路径不变,仅通过交易规则调整电价。绿电直连是电力物理路径的重构:从新能源电站侧建设专用线路,直接接入用户侧,形成相对独立的供电链路,真正实现了电力的 “点对点” 物理直达。
这一本质差异,决定了绿电直连不存在制度冲突:它不占用公共配电网的输送资源,自然不涉及公网输配电价的减免问题,完全跳出了邮票法的定价争议;同时,绿电直连项目有明确的物理边界、清晰的权责划分,合规性远高于模糊的 “隔墙交易”。
(二)政策定位:从试点探索到主流赛道
在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“十五五” 规划》中,绿电直连被先后提及 5 次,覆盖了单用户直供、多用户园区、绿电制氢等多个场景,已从探索性概念升级为明确的常态化业态。它既可以服务算力中心、高载能企业、出口型企业等单一大用户,也可以依托增量配电网、工业园区覆盖多类主体,是当前新能源就近消纳、绿电溯源需求的核心落地方案。
对于市场主体而言,无需再纠结于 “隔墙售电能不能做” 的历史概念,将就近消纳的业务逻辑转向绿电直连,是顺应政策导向、符合制度规则的必然选择。
结语
隔墙售电的出现,是我国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,它在补贴退坡期为行业提供了经济性支撑,也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探索了就近交易的路径。而它的退场,则是我国电力市场体系走向成熟、输配电价机制走向统一的必然结果。
能源政策的演进始终遵循一个规律:模糊的试点概念终将被清晰的合规赛道替代。从隔墙售电到绿电直连,变化的是业务形态与政策工具,不变的是新能源就近消纳、降低用户绿电成本的核心诉求。告别概念红利期,拥抱物理清晰、规则明确的绿电直连赛道,正是 “十五五” 用户侧新能源业务的主流方向。(资料来源:求索零碳配售电)
